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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士利上海工厂2021年度污染物委托检测项目询比价首次公告
雅士利国际集团上海工厂设备处就上海工厂污染物委托检测项目进行询比价, 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竞价人参加。
一、项目编号:YSL118-0109023-2020003
二、项目名称:雅士利上海工厂污染物委托检测
三、项目概况: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颁发的“多美滋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废气 噪音等污染物中的污染因子如:COD,BOD,SS,氨氮, SO2,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烟尘等都需要定期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有的检测地点和时间同步上传政府监管部门,并在年底提交政府的环境年报中作为填报的依据上传复核,同时这些报告在每年的各项工厂审核中都是必查内容。 具体需检测的污染物因子和频率要求:
2021年多美滋外部环境检测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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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放口类别 |
排放口编号 |
排放口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 |
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2) |
2021年监测频次 |
手工测定方法(4) |
检测机构使用的测试标准 |
1 |
有组织排放 |
DA001 |
干燥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
2 |
有组织排放 |
DA002 |
拆包废气/粉尘西排口 |
颗粒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
3 |
有组织排放 |
DA005 |
热风炉废气排放口/加热炉排口 |
氮氧化物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代替GB/T 13906-19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
4 |
有组织排放 |
DA005 |
热风炉废气排放口/加热炉排口 |
林格曼黑度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2007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国家环保总局(2003)5.3.3.2测烟望远镜法 |
5 |
有组织排放 |
DA005 |
热风炉废气排放口/加热炉排口 |
二氧化硫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2000,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201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57-2017 |
6 |
有组织排放 |
DA005 |
热风炉废气排放口/加热炉排口 |
烟尘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60-2014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 |
7 |
有组织排放 |
DA006 |
实验室1号/FQ50200301-2/2#排口 |
氮氧化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代替GB/T 13906-19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
8 |
有组织排放 |
DA006 |
实验室1号/FQ50200301-2/2#排口 |
硫酸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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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组织排放 |
DA005 |
实验室2号//FQ50200301-3/3#排口 |
硫酸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 |
10 |
有组织排放 |
DA007 |
实验室3号/FQ50200301-4/4#排口 |
氯化氢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2016代替HJ 548-200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 |
11 |
有组织排放 |
DA007 |
实验室3号/FQ50200301-4/4#排口 |
氮氧化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代替GB/T 13906-199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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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组织排放 |
DA003 |
实验室4号/FQ50200301-5/5#排口 |
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
固体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13 |
有组织排放 |
DA003 |
实验室4号/FQ50200301-5/5#排口 |
甲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3-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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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组织排放 |
DA008 |
实验室5号/FQ50200301-6/6#排口 |
乙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
|
15 |
有组织排放 |
DA008 |
实验室5号/FQ50200301-6/6#排口 |
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
固体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
16 |
有组织排放 |
DA009 |
食堂油烟1号/食堂油烟处理设备南进口/排口 |
油烟 |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红外分光光度法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1/844 -2014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DB31/844 -2014 附录A |
17 |
有组织排放 |
DA010 |
食堂油烟2号/食堂油烟处理设备北进口/排口 |
油烟 |
|
||||
1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硫酸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2016 |
2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甲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3-1999 |
|
3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臭气浓度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T 14675-1993 |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T 14675-1993 |
4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硫化氢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1993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DB31/1025-2016 附录B |
5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颗粒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及修改单 GB/T 15432-1995及修改单 |
6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氯化氢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年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代替HJ 549-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 |
7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氨(氨气)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69-199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2009,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
8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1次/半年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 |
8 |
无组织排放 |
厂界 |
|
乙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
非连续采样 至少3个 |
|
请检测机构确认下目前是否有乙醚的检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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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动植物油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瞬时采样 至少3个瞬时样 |
1次/半年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代替GB/T 16488-1996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2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总磷(以P计)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2013,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2013,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
水质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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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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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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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氨氮(NH3-N)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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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pH值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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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GB/T16489-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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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总氮(以N计)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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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污水 |
DW001 |
污水排放口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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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噪声 |
厂区 |
厂界 |
昼间,dB(A)(6个点)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1次/季 |
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2 |
噪声 |
厂区 |
厂界 |
昼间,dB(A)(6个点) |
四、资格要求:
1、竞价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外币按注册时汇率计算);具有符合国家所要求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竞价方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3、近3年类似3个类似项目业绩;
4、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参股或其他投资人、股东等投资同一家(投资额或股份在50%以上)企业,只允许最先报名且合格的一家参与投标;
7、未列入中粮、蒙牛、雅士利供应商黑名单;
8、本次招标不接受多家单位联合报价,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五、项目时间安排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20年11月27日12时至2020年11月30日12时止;
2、资格预审时间: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资格预审后出具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3、询价单发放时间:资格预审合格后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2日发售询价单。
4、比价时间:2020年12月4日9时;
5、各竞价方根据询价单要求递交报价;
六、报名须知
报名资格文件的组成及顺序按照如下要求提供: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以上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备注:如果法定代表人报名,请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如果授权委托人报名,请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5、竞价人最近1年任意3个月的依法纳税缴纳证明材料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授权人竞价的同时提供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提供本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7、能开具6%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证明材料;
8、近3年3项类似项目业绩见证材料(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其他可明确佐证的资料为准);
以上各类证书、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并按以上“组成及顺序”合并在一份PDF格式文件中提交到ying.zou@yashili.cn电子邮箱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询价单。
10、开标现场需携带以上资格文件原件。
七、询比价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宁桥路188号
八、发布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雅士利官网(https://oa.yashili.com/)
雅士利内部OA平台
只在以上三个平台发布,其他任何媒体转载无效。
九、采购招标实施方及联系方式:
采购招标实施方: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业务咨询联系人:邹颖
联系方式:13671663777
十、监督单位及联系方式:
监督单位: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
监 督 人: 李杨
联系方式: 15754882760
附表:竞价单位报名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序号 |
竞价单位名称 |
标段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附属公司:
(竞谈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谈判会议,全权处理竞谈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委托人姓名: 职务: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件地址:
(公司法人代表人授权业务经理对接我公司业务使用,授权期间可代表公司与我公司对接相关业务)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谈判方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系 (谈判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谈判方: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